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对受到破坏的山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查明责任人,并责令其限期修复。责任人逾期不履行修复责任,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修复,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修复。修复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责任人承担。山体修复不得对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