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并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