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山体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山体保护责任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划定的山体保护界线设立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标明山体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