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市区山体保护规划是市区山体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因国家、省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山体保护界线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四)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