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山体保护名录;(二)保护范围及界线;(三)保护图则;(四)分类保护措施;(五)可建设的项目类型。山体保护图则应当明确山体的空间位置、性质、面积、高度等内容。山体保护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山体的系统性、功能性及景观性等特征进行分析评估,甄选部分山体作为重点保护山体。重点保护山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