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山体保护名录;

(二)保护范围及界线;

(三)保护图则;

(四)分类保护措施;

(五)可建设的项目类型。

山体保护图则应当明确山体的空间位置、性质、面积、高度等内容。

山体保护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山体的系统性、功能性及景观性等特征进行分析评估,甄选部分山体作为重点保护山体。重点保护山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