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经依法批准的市区山体保护规划是市区山体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市区山体保护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省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山体保护界线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