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款规定的租赁经营情况等应当报送居(村)民委员会,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