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共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补充比例不低于公共收益专户余额的百分之五十,补充后达到首期交存金额的,可以停止补充。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由居(村)民委员会开设银行专户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代管。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管理的,应当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管。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