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款规定的租赁经营情况等应当报送居(村)民委员会,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公共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