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十条有效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二)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业务指导以及质量控制;(三)参与重大活动急救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四)组织开展社会急救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五)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报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