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以及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组建急救医疗站(点)。

急救医疗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市的设置规划,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