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九条有效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一)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及其分中心;(二)急救医疗站(点);(三)接诊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