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及其分中心;

(二)急救医疗站(点);

(三)接诊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