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确需建立公墓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