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墓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