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确需建立公墓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

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