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