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了解起草工作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