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一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草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等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等重大问题做好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