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在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后,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