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名称、立项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及其可行性。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