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协调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执行。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