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利用自建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二)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生产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实施防火分隔;(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