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利用自建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生产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实施防火分隔;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