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者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二)规范燃香、燃烛、焚纸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火源管理,划定专门的燃放、焚烧区域;(三)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