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档案信息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权属不明、废弃或者缺漏的地下管线的补测补绘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