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一报送。

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资料应当符合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入库要求。

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将声像档案、电子档案一并报送,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