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恢复路面及附属设施,确保道路的强度、平整度、外观和周边环境一致,并满足交通通行等功能要求。道路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