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恢复路面及附属设施,确保道路的强度、平整度、外观和周边环境一致,并满足交通通行等功能要求。道路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