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