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施工;

(二)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三)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管线单位;

(四)配合做好地下管线测量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