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同步设置管线示踪标志。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设置地面永久性标志。

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