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