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