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