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二)制定本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度;(三)督促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级公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