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重大问题,落实支持政策;
(二)组织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路域环境整治;
(三)建立健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四)加强村级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灾害监测预警,及时组织中断路段抢通;
(五)开展交通安全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推动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六)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实施,建立健全路长制工作体系。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