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采取数据安全防护措施,防范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者被窃取、篡改等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