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透明可释、安全可控、尊重隐私等的科技伦理原则,确保在复杂交互中符合科技伦理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科技伦理规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