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设立或者实际控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监管:(一)依法推荐董事、监事或者派驻代表参与重大决策;(二)审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重大投资、财产处置等事项;(三)建立财务定期报告和审计制度;(四)督促上缴收益;(五)核查资金使用、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情况;(六)要求其定期报备经营状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