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设立或者实际控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监管:

(一)依法推荐董事、监事或者派驻代表参与重大决策;

(二)审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重大投资、财产处置等事项;

(三)建立财务定期报告和审计制度;

(四)督促上缴收益;

(五)核查资金使用、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情况;

(六)要求其定期报备经营状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