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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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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季度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重大财务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财务公开信息需由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签字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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