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季度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重大财务事项应当随时公开。财务公开信息需由理事长、监事长和会计签字确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