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防控制度,不得违规举债,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制定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对债务风险进行监测与预警。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