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应当包括法规草案主要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重大分歧问题的处理意见、需要继续研究的重大问题等。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