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