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