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