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制定立法规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对本届立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