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