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向市级国家机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还应当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互联网以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