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Chapter 3 立法准备Article 10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制定立法规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对本届立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