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用于救助、抚恤因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消防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